• 律师简介
    广告做的好,远不如把您所委托的事情办好,不自吹自擂,脚踏实地,用心服务,竭诚地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。......
    查看完整简介 >>
  • 执业信息
    执业地区:
    无锡市青莲路75号
   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
    律师职务:
    主办律师
    执业证号:
    13202*********846
    擅长领域:
    劳动纠纷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
    查看完整信息 >>
  • 服务信息
    可信认证:实名、执业、平台
    客户好评:6
    已服务:2253
    响应时间:一小时内
律师解答记录
查看更多 >
客户评价
查看更多 >
  • 4
    谢谢,等年后上班详谈,请问贵公司地址、节后上班时间详谈
    2012.01.15 来自匿名用户
  • 4
    你好!!!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 管理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5〕89号) 四、个人将通过受赠、继承、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 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,也适用《通知》的有关规定。其 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、继承、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 确定,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、继承、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 购房原价确定。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、继承、离婚财产分割等 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、有效法律证明文书,到地方税务 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 我符合这规定呀.为什么要人过户算起呢?我这几年中没交易过.合法继承的呀.
    2011.08.21 来自匿名用户
  • 4
    谢谢你的解答 真的非常感谢!
    2011.05.10 来自匿名用户